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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贵、黄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贵,黄玲,鲁巍伟,徐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64号。公司负责人钟想传,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贵柱,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贵,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黄玲,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鲁巍伟,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被执行人徐漫,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裁字第303号裁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贵、黄玲、鲁巍伟、徐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XX贵、黄玲的银行存款253189元,但仍不足以清偿到期的全部债务,本院和申请执行人均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裁字第30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郑学明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郦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