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0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郭宁龙与大宁县众康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宁龙,大宁县众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0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郭宁龙,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大宁县众康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大宁县昕水镇大冯村。法定代表人:王新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郭宁龙与大宁县众康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大宁县众康食品有限公司财产。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30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冯文明审判员 冯阿宁审判员 赵建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侯瑞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