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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0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郭宁龙与大宁县众康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宁龙,大宁县众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0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郭宁龙,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大宁县众康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大宁县昕水镇大冯村。法定代表人:王新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郭宁龙与大宁县众康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大宁县众康食品有限公司财产。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30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冯文明审判员  冯阿宁审判员  赵建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侯瑞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