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汨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巢毅山、陈镝锋与被申请人李平、卢雄飞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毅山,陈镝锋,李平,卢雄飞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汨特14号申请人:巢毅山,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申请人:陈镝锋,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申请人:李平,女,汉族,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申请人:卢雄飞,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申请人巢毅山、陈镝锋与被申请人李平、卢雄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巢毅山、陈镝锋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两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巢毅山、陈镝锋撤回申请。审判员 杨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