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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汨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巢毅山、陈镝锋与被申请人李平、卢雄飞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毅山,陈镝锋,李平,卢雄飞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汨特14号申请人:巢毅山,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申请人:陈镝锋,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申请人:李平,女,汉族,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申请人:卢雄飞,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申请人巢毅山、陈镝锋与被申请人李平、卢雄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巢毅山、陈镝锋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两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巢毅山、陈镝锋撤回申请。审判员  杨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