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903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7年4月19日生,住河北省威县,被告:郭某,男,汉族,1985年12月17日生,住邢台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随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