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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俊峰与济源市华宇矿业电器有限公司、张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峰,济源市华宇矿业电器有限公司,张富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1877号原告:张俊峰,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济源市华宇矿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西环南路(煤气公司路西)。法定代表人:张富国。被告:张富国,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张俊峰与被告济源市华宇矿业电器有限公司、张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03000元;2、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4年11月16日至2015年2月15日止,原告与被告公司签定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103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单位法人、经办人张富国出具借款合同、借据、承诺书,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经查,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显示甲方为济源市华宇矿业电器有限公司,协议中载明“在平等、诚信的基础上,公司向内部员工欲借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济源市华宇矿业电器有限公司以扩大生产及高科技自动化软件的研发以及扩大推广市场”,落款处甲方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甲方法人处加盖张富国印章;原告提交的收据上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经办处为张富国;原告提交的支付凭证显示商户名为济源市华宇矿业电器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案借贷关系应发生于原告与被告济源市华宇矿业电器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协议及收据上所显示张富国签名系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行为,原告将张富国一并列为被告主张其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属被告主体不明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相关权益可另行通过其他渠道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俊峰的本次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绿水代理审判员  王玮娜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