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陈素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陈素娟,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青平里1号111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0100689089999W。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被执行人陈素娟,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徐成,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100583.18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40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素娟、徐成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992.1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建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