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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许利菊、陈小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利菊,陈小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许利菊,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陈小钱,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利菊与被执行人陈小钱为���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740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7年0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小钱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小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许利菊借款12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7元、申请执行费80元。但被执行人陈小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陈小钱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陈小钱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经查,本院已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小钱与符雪玲(系陈小钱原配偶,于2008年7月2日离婚)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滨江社区西苑7幢1单元401室房地产,但该房产涉及与��三人符雪玲共有,目前暂无法处置。3、经查,被执行人陈小钱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经查,被执行人陈小钱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5、经查,被执行人陈小钱有工资收入,本院已另案对其工资账户已采取冻结措施,但工资的扣划需定期进行,目前尚未达到扣划期限。6、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小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陈小钱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小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陈小钱。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小钱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陈小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小钱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1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杭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