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83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某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有限责任公司,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831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委托代理人黄某、谢某。被执行人黄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谢某、郑某暂无履行能力,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 晓审 判 员 王占富审 判 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