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4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4226宿迁锦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梁建东、泗阳润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锦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梁建东,泗阳润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226号原告:宿迁锦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王集镇南圩村。法定代表人:薛海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鑫源,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建东,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泗阳润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王集镇王集大街西南宁路南。法定代表人:岳士军。原告宿迁锦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建东、泗阳润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6月2日立案。原告宿迁锦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迁锦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宿迁锦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98元,减半收取计2399元,由原告宿迁锦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