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段太余与永州市创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太余,永州市创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2民初594号原告:段太余,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永州市创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安县白牙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唐辉。原告段太余与被告永州市创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太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永州市创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段太余于同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太余以诉讼主体不符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太余撤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段太余负担。审判员 刘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