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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文利与李福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利,李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文利,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李福海,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利与被执行人李福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文利同意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