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窦朝群与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朝群,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1967号原告窦朝群,女,1974年4月6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代理人张钢,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朝群诉被告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窦朝群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窦朝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朝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原告窦朝群已预交,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窦朝群承担。审 判 长 薛建涛人民陪审员 高诚信人民陪审员 薛选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段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