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1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林云、熊焰与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云,熊焰,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947号之一原告:林云,男,196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熊焰,女,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雁家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69953943R。法定代表人:陈磬。原告林云、熊焰与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并与2017年6月5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林云、熊焰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云、熊焰撤回起诉处理。已收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林云、熊焰负担。审 判 长 李 英人民陪审员 姚金元人民陪审员 刘显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丽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