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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振峰与杨新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峰,杨新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536号原告李振峰,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李新年,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新更,男,原住汝南县,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李振峰诉被告杨新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新更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峰撤回对被告杨新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振峰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