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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沈春成、张文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沈春成,张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6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负责人:周河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沈春成,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文丽,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沈春成、张文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3民初5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现已查封被执行人沈春成名下房屋一套,因为短期内暂无法处置,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杨晓军执行员  李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