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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泉清与谢广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泉清,谢广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泉清,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被执行人谢广葵,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关于朱泉清与谢广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以(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广葵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伍家区夷陵大道338-3-31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355793)产权,现因被执行人谢广葵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广葵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伍家区夷陵大道338-3-31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355793)产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叶小华执行员  田殿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