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铁南供热公司诉被告高淑元、崔勇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铁南供热公司,高淑元,崔勇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695号原告:昌图县铁南供热公司。法定代表人:栾宏图,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立生,男,1964年1月2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高淑元,女,年龄不详,汉族。被告:崔勇军,男,年龄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铁南供热公司诉被告高淑元、崔勇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铁南供热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淑元、崔勇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昌图县铁南供热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思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