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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铁南供热公司诉被告高淑元、崔勇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铁南供热公司,高淑元,崔勇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695号原告:昌图县铁南供热公司。法定代表人:栾宏图,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立生,男,1964年1月2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高淑元,女,年龄不详,汉族。被告:崔勇军,男,年龄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铁南供热公司诉被告高淑元、崔勇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铁南供热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淑元、崔勇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昌图县铁南供热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思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