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行申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华宽、邻水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华宽,邻水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申3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华宽,男,194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邻水县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人民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罗中锐,局长。再审申请人李华宽因诉邻水县公安局治安处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6行终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华宽申请再审称,二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李华宽知道被处罚决定内容的时间为2013年10月22日,扣除其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时间,李华宽的起诉期限应从2013年10月30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但其直至2015年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裁定驳回李华宽的起诉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也是正确的。综上,李华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华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毛学龙审判员 王凤红审判员 蒋 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