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孙瀚涔申请宣告郭云霞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瀚涔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1民特6号申请人:孙瀚涔,男,200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抚松县。监护人:孙瑞太(申请人之祖父),194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抚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学泳,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孙瀚涔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孙瀚涔称,孙瀚涔的母亲郭云霞于2008年9月26日与孙某某离婚后即离家,至今下落不明,孙瀚涔申请宣告郭云霞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郭云霞,女,1980年8月17日生,汉族,原住吉林省抚松县仙人桥镇青岭村,系申请人孙瀚涔的母亲。下落不明人郭云霞于2008年离家后再无音讯。申请人孙瀚涔申请宣告郭云霞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在北方法制报发出寻找郭云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郭云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郭云霞下落不明已满2年,申请人孙瀚涔作为其儿子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发出了寻找公告,但郭云霞仍然没有音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郭云霞失踪;二、指定孙瑞太为失踪人郭云霞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艳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