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华鑫与被执行人XX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华鑫,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2执51号申请人曹华鑫,男,1986年1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被执行人XX,男,1985年11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申请人曹华鑫与被执行人XX信用卡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云2932民初83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协议约定:被告XX从2016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归还原告曹华鑫欠款人民币5000元,于七个月(2017年4月30日)之内还清35235.34元。到期后被执行人XX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在本案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XX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经本院约谈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2执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洪明春审判员 李子发审判员 潘 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董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