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范旭与河南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旭,河南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674号原告:范旭,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周口市西华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河南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41号。法定代表人:武文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魁,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旭与被告河南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范旭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旭撤诉。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范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帅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健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