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贵客、李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刘贵客,李红,王建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887号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信息大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9139303—0。法定代表人:安彦年,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贵客,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李红,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王建功,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贵客、李红、王建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1元,由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春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天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