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曾巧辉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巧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105号罪犯曾巧辉,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巧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曾巧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7420.51元。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巧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曾巧辉已缴纳赔偿金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曾巧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曾巧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曾巧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巧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5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丽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