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民终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吴江龙、刘峰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龙,刘峰,吴云青,江树球,吴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2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龙,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峰,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原审第三人:吴云青,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审第三人:江树球,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审第三人:吴江波,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上诉人吴江龙因与被上诉人刘峰及原审第三人吴云青、江树球、吴江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思县人民法院(2016)桂0621民初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江龙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江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江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吴江龙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吴江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 静审判员 禤汉奇审判员 刘帅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