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彭维与张春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维,张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维,男,汉族,1951年9月4日,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怀远路粮油市场二段2号。被执行人:张春光,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福泰御苑内天宁皇朝酒店。本院在执行彭维与张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维与张春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确定了分期履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执1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生祥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镇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