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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8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柏与被告张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湘1028民初51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柏,张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8民初516号原告:张家柏。被告:张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柏与被告张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原告张家柏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柏撤回对被告张国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家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亚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