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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于某某1、于某某2、于某某3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刑初215号被告人王某某、于某某1、于某某2、于某某3盗窃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豫1202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5页第11行“被告人于大子的刑期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错误,现更正为“被告人于某某2的刑期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文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