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4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乔博峰与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赵广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博峰,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赵广平,赵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4243号原告:乔博峰,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四大街109号太平洋村1-281。法定代表人:靳智梅。被告:赵广平,男,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赵琳,女,住天津市红桥区。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营业地天津市和平区郑州道27号。法定代表人:李娟。原告乔博峰与被告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赵广平、赵琳、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乔博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博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乔博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令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