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吴炳全与孟令富、肖长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炳全,肖长青,孟令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787号原告:吴炳全,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通化县。被告:肖长青,男,49岁,农民,现住通化县。被告:孟令富,男,48年,农民,现住通化县。吴炳全与肖长青、孟令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吴炳全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炳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吴炳全负担。审判员 张春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明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