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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吴炳全与孟令富、肖长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炳全,肖长青,孟令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787号原告:吴炳全,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通化县。被告:肖长青,男,49岁,农民,现住通化县。被告:孟令富,男,48年,农民,现住通化县。吴炳全与肖长青、孟令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吴炳全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炳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吴炳全负担。审判员  张春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明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