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任仕福与韦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仕福,韦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215号原告:任仕福,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琴,余庆县贵州名城(余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祥,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航天大道航天大厦5层。负责人:潘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任仕福与被告韦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任仕福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仕福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仕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计649元,由原告任仕福负担。审判员 谭万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