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冬丽与郏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丽,郏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1581号原告:李冬丽,女,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郏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郏县。法定代表人:陈留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丽诉被告郏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李冬丽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冬丽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冬丽撤回对郏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冬丽负担。审判长 车顺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雅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