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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0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颖与被执行人XX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颖,XX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03执184号申请执行人:王颖,女,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建平县。被执行人:XX超,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申请执行人王颖与被执行人XX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朝龙民一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XX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颖的欠款6万元及利息,(其中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5日起计算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2,730元由被告XX超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法院予以查封、扣押,申请执行人未交评估费,现申请执行人同意退还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03执1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姜振瑞执行员  姜 恩执行员  张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