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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特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美钗、金红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美钗,金红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特110号申请人:李美钗,女,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群雅,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红霞,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美钗与被申请人金红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李美钗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美钗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美钗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潘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黄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