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明胜与夏欧、凌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胜,夏欧,凌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540号原告郑明胜,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夏欧,男,199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凌森,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胜与被告夏欧、凌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明胜经本院传票传唤,于2017年6月19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郑明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明胜负担。审 判 长 李云兰人民陪审员 涂光云人民陪审员 俞步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费丹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