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3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明胜与夏欧、凌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胜,夏欧,凌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540号原告郑明胜,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夏欧,男,199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凌森,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胜与被告夏欧、凌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明胜经本院传票传唤,于2017年6月19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郑明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明胜负担。审 判 长  李云兰人民陪审员  涂光云人民陪审员  俞步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费丹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