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阜阳市訾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訾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任超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952号原告:阜阳市訾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涡阳北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9240216W。法定代表人:郝云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飞,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一道河中路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0778N。法定代表人:梁玉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福,该公司法务处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嘉,该公司法务处工作人员。第三人:任超武,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訾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任超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訾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任超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訾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任超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訾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芝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孟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