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奥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儿子、梁海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146号原告:石家庄奥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元氏县北环路147号,法定代表人李会强,职务:经理。被告:张儿子,男,1983年8月22日,汉族,地址:山西省方山县。被告:梁海兵,男,1985年5月6日,地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奥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儿子、梁海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奥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奥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同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