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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奥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儿子、梁海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146号原告:石家庄奥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元氏县北环路147号,法定代表人李会强,职务:经理。被告:张儿子,男,1983年8月22日,汉族,地址:山西省方山县。被告:梁海兵,男,1985年5月6日,地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奥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儿子、梁海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奥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奥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同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