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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郭伟与被告迟兴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迟兴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871号原告:郭伟,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德州市。被告:迟兴国,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伟与被告迟兴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撤回对被告迟兴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