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1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季美萍与吴太泉、侯立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美萍,吴太泉,侯立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1468号之一原告:季美萍,女,198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泉,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太泉,男,1981年2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侯立果,男,1986年1月6日生,侗族,住如东县。原告季美萍与被告吴太泉、侯立果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季美萍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季美萍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审 判 长 朱 兵代理审判员 林 涓人民陪审员 赵月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沙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