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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权、龚恒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权,龚恒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李权,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龚恒彦,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执行李权申请执行龚恒彦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8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龚恒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恒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李权支付工资3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龚恒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6)桂0903执529号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龚恒彦所有的桂K×××××号延龙牌小型汽车(车辆型号:LZL5010XXY)、桂K×××××号江淮牌小型汽车(车辆型号:HFC5042XXYK13T)、桂K×××××号大众牌小型汽车(车辆型号:SVW71611KS)、桂K×××××号揽胜牌小型汽车(车辆型号:SALVA2BG)、桂K×××××号东风牌小型汽车(车辆型号:EQ5021XXY37DAC)、桂K×××××号东风牌小型汽车(车辆型号:EQ5030XXY76D3AC)、桂K×××××号福田牌小型汽车(车辆型号:BJ5032V3BB3-S)、桂K×××××号福田牌小型汽车(车辆型号:BJ5032V3BA3-S1)、桂K×××××号福田牌小型汽车(车辆型号:BJ5042V9BB5-S4)共九辆。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龚恒彦所有的座落于××名山××小区金鸡岭××花园××房的房屋。但由于未能扣押车辆,无法对车辆采取拍卖等处分措施又由于本院对上述房地产是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对上述房地产采取拍卖等处分措施。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龚恒彦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国强审判员  黄 剑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