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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07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王爱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王爱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07820号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西京大厦1幢1320室。代表人:陈卫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支俊琦,女,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户籍地金华市婺城区。被告:王爱蓓,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为与被告王爱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爱蓓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洛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