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沈阳天宇源品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宇飞有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天宇源品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宇飞有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441号原告:沈阳天宇源品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汉亭,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斌,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宇飞有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浩凯,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天宇源品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宇飞有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天宇源品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阳天宇源品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仵晓琴人民陪审员 赵安祥人民陪审员 雷登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