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翟尽臣与冯常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尽臣,冯常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崔卫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779号原告翟尽臣,男,汉族,1937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冯海刚,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被告冯常帅,男,汉族,1989年5月1日出生,住馆陶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东利,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78215390F。地址:邯郸市辖区开发区英才路5号。被告崔卫鑫,男,汉族,1984年12月22日出生,住馆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尽臣诉被告冯常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崔卫鑫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尽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2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免于缴纳。审判员 睢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