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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薛某与宝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宝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1181号原告薛某,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刘某,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被告宝某,男,1961年5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原告薛某诉被告宝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份被告雇佣我为其钻探工程劳动,工程结束后被告欠工资款31000元,后给付5000元,尚欠26000拒不给付。现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26000元。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宝某雇佣原告薛某为其钻探工程劳动,工程结束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31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后给付5000元,尚欠26000元未予给付。本院认为,被告宝某欠原告薛某工资款26000未给付,事实清楚,有其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宝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薛某工资款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郭文秀审判员焦阳人民陪审员贾学成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徐沛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