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6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山东汉通奥特机械有限公司、淄博瑞生纤维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汉通奥特机械有限公司,淄博瑞生纤维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66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汉通奥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旅游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希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瑞生纤维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常家镇踹鼓张村。法定代表人:刘元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汉通奥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瑞生纤维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1662.5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执行员 李文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