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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1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会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1刑初98号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会保,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乡市。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会保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帅、原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会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11月份,被告人李会保与他人多次在新乡县、获嘉县境内,采用跳墙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共盗窃电动三轮车6辆,电动自行车2辆。现分述如下:2016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李会保与他人共谋后,行至新乡县翟坡镇南翟坡西村,跳墙进入被害人王某家中,将停放在院内的1辆银灰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2550元。2016年11月3日晚,被告人李会保与他人共谋后,行至新乡县翟坡镇田庄村,跳墙进入被害人冯某家中,将停放在院内的2辆银灰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2辆电动三轮车价格共计4350元。2016年11月3日晚上,被告人李会保与他人共谋后,行至新乡县七里营镇西曹村,跳墙进入被害人孙某家中,将停放在院内的1辆银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2850元。2016年11月13日晚上,被告人李会保与他人共谋后,行至新乡县大召营镇大召营村,跳墙进入被害人姜某家中,将停放在院内的1辆洪都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750元。2016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李会保与他人共谋后,行至获嘉县太山乡韩小营村,跳墙进入被害人付某家中,将停放在院内的1辆银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和1辆蓝白色新飞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3000元。2016年10月17日晚上,被告人李会保与他人共谋后,行至获嘉县太山乡程操村,跳墙进入被害人周某家中,将停放在院内的1辆白色飞天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为了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李会保的供述;被害人孙某、王某的陈述;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会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会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会保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11月份,被告人李会保与他人多次在新乡县、获嘉县境内,采用跳墙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共盗窃电动三轮车6辆,电动自行车2辆。现分述如下:(2017)、2016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李会保与他人共谋后,行至新乡县翟坡镇南翟坡西村,跳墙进入被害人王某家中,将停放在院内的1辆银灰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255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在新乡县翟坡镇南翟坡西村王长标家勘验现场情况。附现场示意图、照片。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今天(2016年11月1日)早上6点钟,我们起床时发现街门开着,挨着大门放的我哥王长标的小电动三轮车被推到大街上,紧靠着里面停放的我的银灰色“金鹏”牌电动三轮车被盗了。车是2015年9月份以3400的价格在小冀专卖店买的,加装了绿色的车棚,没有上大锁。应该是从南墙跳进院里的。木头大门的门闩被打开了。3、被告人李会保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和老四、国振三个人一起去翟坡镇地下道往里面走的一个村偷过三轮车,国振骑着他的白色踏板摩托车带着我们两个人,去到村里面,国振选择好偷那一家的电动三轮车,我们两个把老四推到墙上,老四进到院内,把街门打开,然后我们把电动三轮车推出来,由我骑着到南环,然后国振把电动三轮车骑走卖了,后来听国振说卖了600元钱,给我分了200元钱。对案笔录,证实指认现场情况。(2017)、2016年11月3日晚,被告人李会保与他人共谋后,行至新乡县翟坡镇田庄村,跳墙进入被害人冯某家中,将停放在院内的2辆银灰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2辆电动三轮车价格共计435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在新乡县翟坡镇焦庄村冯某家勘验现场情况。附现场示意图、照片。2、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3早上5时30分,我们家人起床发现街门大开着,放在街门下面的两辆电动三轮车不见了,才发现被盗了,在我们家南墙是有蹬的脚印。其中一辆是银灰色的金彭战斧2-148-500电动三轮车,2016年10月21日购买,时价3600元。另外一辆是银灰色的神鹰IF48-500金彭牌电动三轮车,这辆车是2014年11月28日购买,时价3400元。两辆电动三轮车都在街门下面放着,钥匙都在车上插着,其中一辆还正在充电,充电器也被偷走了。对案笔录,证实指认现场情况。3、被告人李会保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那天晚上我和老四、国振一起去引黄大道边的焦田庄偷过一次,还是国振骑着他的白色踏板摩托车带着我们两个,到村里面国振选好地方,我们两个把老四推到墙上,老四把人家的街门打开,我们这次偷了两辆电动三轮车,我骑着其中的一辆好像是银灰色的,另一辆是老四骑着好像也是银灰色的,一起到南环,国振先骑走一辆,然后让我们去接他,他再来骑走另外的一辆,这次给我分了不到500元钱。(三)、2016年11月3日晚上,被告人李会保与他人共谋后,行至新乡县七里营镇西曹村,跳墙进入被害人孙某家中,将停放在院内的1辆银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285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在新乡县七里营镇西曹村孙某家勘验现场情况。附现场示意图、照片。2、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3日早上6时许,我们家人起床,发现我们家街门大开,放在街门下面的电动三轮车不见了。然后发现我家南墙边的菜地有脚印,估计是有人跳进家把电动三轮车偷走了。是一辆银白色金鹏锐霸148-650电动车三轮车,时价3500元,车用U型锁锁的前轮。3、被告人李会保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们三个人(老四、国振)在晚上一起去七里营镇东曹村或者西曹村偷过一次,国振骑着他的白色踏板摩托车带着我们两个,到村里国振选好地方,我们两个把老四推到墙上,老四把人家的街门打开,偷了一辆电动三轮车,我把车骑到新乡市南环附近,国振把电动三轮车骑走卖了,给我分了300元钱。对案笔录,证实指认现场情况。(四)、2016年11月13日晚上,被告人李会保与他人共谋后,行至新乡县大召营镇大召营村,进入被害人姜某家中,将停放在院内的1辆洪都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75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姜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12日晚上八点车还在,当时车头朝东放在门楼下,第二天早上六点发现车没了,院门小门开着,我去村委会调监控,发现两个人在2016年11月13日凌晨2点30分左右将车偷走了。电动车是枣红色,洪都牌,踏板式,四年前花2700元买的。我的车电门锁着,钥匙在上面插着,没有上大锁。2、被告人李会保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晚上我和老四从市里打车到大召营镇村里,摸到一家我们拧开一个门,街门没锁,进去偷了一辆踏板式的电动两轮车,我把车骑到新乡市南环附近,老四把电动车骑走卖了,给我分了200元钱。对案笔录,证实指认现场情况。(五)、2016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李会保与他人共谋后,行至获嘉县太山乡韩小营村,跳墙进入被害人付某家中,将停放在院内的1辆银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和1辆蓝白色新飞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300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付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2日17:15分,我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到车棚里,18时左右我妹来找我,她把她的电动两轮车停放在我家门楼下,21时左右我将院门锁住,当时两辆车都还在,今天早上7点多从屋里出来发现两辆车都不见了,院门大开着。电动三轮车停在我家院里西侧的车棚里,头朝西停着,我把钥匙拔下了没有锁,电动两轮车停在我家一进门的门楼下面,头朝北停着,没有锁,车钥匙在车上插着。电动三轮车是金彭牌,银灰色,绿色车棚,于2016年8月份以2920元加一辆旧澳柯玛电动三轮车购得,电动两轮车是新飞牌,蓝白色,于2016年7月份以2000元购得。2、被告人李会保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们三个人(老四、国振)晚上一起去获嘉县韩小营村偷过,也是国振骑着他的白色踏板摩托车带着我们两个,到村里面国振选好地方,我们两个把老四推到墙上,老四把人家的街门打开,我们这次偷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和一辆电动自行车,我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老四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我们到南环以后,国振把电车都骑走卖了,后来给我分了500元钱。对案笔录,证实指认现场情况。(六)、2016年10月17日晚上,被告人李会保与他人共谋后,行至获嘉县太山乡程操村,跳墙进入被害人周某家中,将停放在院内的1辆白色飞天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7日晚上10点多钟,我把街门从里面锁上去睡觉,我的电动三轮车在我家的院内,到了第二天早上6点多钟,发现电动三轮车不见了。被盗的是一辆银白色的飞天鹰牌电动三轮车,于2015年11月份以2800元在太山镇太山村爱玛电动车专卖店购买。2、被告人李会保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们三个人(老四、国振)晚上一起去获嘉县程操村偷过,国振骑着他的白色踏板摩托车带着我们两个,到村里面国振选好地方,我们两个把老四推到墙上,老四把人家的街门打开,我们这次偷了一辆电动三轮车,我骑到新乡市南环附近,国振把电动三轮车骑走卖了,给我分了400元钱。对案笔录,证实指认现场情况。本案的综合证据有:(2017)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新)公(刑)鉴(DNA)字[2016]050868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送检现场提取物品(烟头)与送检李会保血样在D3S1358、CSF1PO等21个基因座检出的基因型相同。(2017)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四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价格鉴定为9750元;金彭电动三轮车天剑130型一辆、洪都电动摩托车一辆价格鉴定为3750元。(2017)新乡县公安局刑警队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2月24日李会保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2017)户籍证明,证实李会保,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牧野乡大朱庄村476号。(2017)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2011年李会保被处劳动教养二年。(2017)新乡市拘留所证明,证实2016年7月25日李会保因盗窃被洪门分局治安拘留15日。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会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会保伙同他人基于共同的盗窃故意,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会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会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会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二、被告人李会保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艳君审判员  赵星银审判员  李文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