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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德国与刘树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国,刘树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1901号原告:张德国,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刘树志,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永海,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国与被告刘树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国撤回对被告刘树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德国承担。审判员  王兴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