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太平与被执行人李清芳、陈金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太平,李清芳,陈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943号申请执行人:陈太平,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清芳,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陈金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陈太平与被执行人李清芳、陈金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一初03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陈太平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房屋租金6986.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477元、诉讼费1128元,并承担执行费5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清芳、陈金林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清芳、陈金林银行存款9141.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枫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