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百得(苏州)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马孟光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得(苏州)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马孟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212号申请执行人:百得(苏州)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法定代表人:QINZOU。被执行人:马孟光,男,198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申请执行人百得(苏州)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孟光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4)园民初字第02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孟光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孟光银行存款人民币45575.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