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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刑事申诉人朴某某、赵某、冯某某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10刑申21号冯某某、赵某、朴某某:你们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对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辽阳刑二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申诉人的行为是过失,而非故意,应改判无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冯某某、赵某、朴某某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王某某、杨某、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税务登记本、扣押清单、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存根联、记账联、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你们的行为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原裁定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