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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民抗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云松、陈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云松,陈辉,浙江晓柏人造板有限公司,韩芸,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抗35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马云松,男,汉族,1965年7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陈辉,男,汉族,1962年6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晓柏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韩子非,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韩芸,女,汉族,1981年12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申诉人马云松因与被申诉人陈辉、浙江晓柏人造板有限公司、韩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1)嘉南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以嘉检民(行)监[2017]3304000009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樊钢剑审 判 员  张波诚代理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靖怡 来自